01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
现行《婚姻法》规定“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禁止结婚,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,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,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。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,草案规定,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0 2
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
利用 伪造、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,草案规定为无效婚姻。
0 3
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
实践中,轻率、意气、一时冲动离婚现象增多,不利于家庭稳定。为此,草案新增了 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,在此期间,任何一方可以问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。
0 4
完善离婚赔偿制度
现行《婚姻法》规定了四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,草案增加了 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,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。
0 5
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
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,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。
0 6
界定“亲属”等概念
草案规定亲属为:配偶、血亲和姻亲;
近亲属为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
家庭成员为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。
0 7
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两项范围
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,草案增加了 “其他劳务报酬”、“投资的收益”。
0 8
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
草案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,规定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:
(1)一方 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;
(2)一方负有 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,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。
0 9
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判离
草案新增规定,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10
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
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,草案明确,两岁内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两岁以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。
11
离婚后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等有探望权
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,草案增加规定 祖父母,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、外孙子女的权利。
12
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
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,草案除照顾子女、女方,还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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